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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
公立医院能开普通发票吗?
公立医院是非盈利性质的,属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没有税号的,直接开单位名称即可.
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方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
征税问题: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一般非营利性的医院是开收据的,不是一般文具店买的收据,而是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的专用收据.所以医院开出的印有监制章或有报销凭证字样的收据是真实合法的凭证,员工进行医药费报销的话企业是可以作为入账的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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