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行业痛点

企业初创期
企业成长期
企业成熟期
企业瓶颈期

初创期-困境破冰

创立之初,也是企业面临问题最多的时候,绝大部分企业会因为各种问题长期原地踏步,甚至是消亡,这是如何导致且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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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这个阶段,企业通常刚刚成立,主要问题包括: 资金匮乏:初始投资不足,难以支撑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和人力资源成本。 市场定位不清:对于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的不明确。 技术能力不足:缺乏成熟的生产流程和技术支持,可能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和产品质量不稳定。 人才招聘困难:初创企业往往难以吸引有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法规合规问题:对行业法规和标准的不了解,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合规风险。

我们的客户都是这样做的

有品牌的产品:

更注重品质、服务和消费者体验,能够 建立深厚的市场信任和忠诚。

没有品牌的产品:

多依赖于竞争价格,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不易形成消费者忠诚。通过以上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出品牌对于产品的重要性。

案例

客户:张总(化名) 行业:电子牙刷 城市:广东省东莞市

客户介绍: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在东莞有工厂和研发团队,主要生产和销售电动牙刷,通过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到欧美等国家。

客户痛点:张总公司有很好的创新性产品,但每次销量好,总会有人跟卖,影响店铺销量,且产品未申请专利,无法投诉跟卖。作为研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需要专业的公司来保障。

解决方案:2020年4月17日,张总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了司盟企服平台,前期先注册中国商标进行磨合,成功拿到了商标证书,彼此建立了很好的信任。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市场开拓、新品的研发,张总第一时间找到司盟企服说明自己的需求,我们的团队精准了解客户需要保护的范畴和权益,先后帮助客户申请了中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件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十几个产品),截止目前,已经拿到了68件+的商标和专利证书(还有在陆续下证的)。4年多的时间,张总跟司盟企服累计合作项目金额超100万的境外商标和专利项目。在跨境店铺运营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人跟卖,严重影响销量,拿到专利证书后,司盟企服的全球律师团队为张总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方案和服务,用专利证书起诉跟卖,诉讼成功后不仅能获得赔偿,还能让跟卖的产品下架,保障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益。有了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产品研发和店铺运营更加自信,欧美时长产品销量和销售额稳步增长。

价值收益:

1、客户的海外知识产权得到精准的保护和提前布局;

2、客户的海外经营合规得到保障;

3、客户的需求快速被理解,痛点被解决;

4、客户的商业信息和内容具备很高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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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规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它确 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减少法律 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合规的产品能够增强消费者信任,提升品牌形象, 从而增加市场份额。此外,合规性还 有助于企业获得国际市场准入,拓展业务机会。通过持续遵守行业标准和 法规,企业能够展示其对社会责任的 承诺,这在当今市场环境中尤为重要。因此,合规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 期成功的基石

一、2020年疫情期间,全球疫情爆发,全球医疗器械及物资短缺,国内有很多口罩生产商希望通过出口将自己厂家的产品输送到全球。当时有几百家企业通过我司办理的FDA/CE等认证,成功将自己的产品远销欧美市场,也创造了不菲的收益。当然也有一批客户因为未及时办理合规认证,心怀侥幸,最终不仅产品在海关被扣押,未能顺利达到,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产品的合规是我们经营的基础和诚信的保障,也是持久经营的不二法则!

二、海尔智家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家电制造企业,其产品涵盖家电产品和智能家居场景运营。为了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信誉,海尔智家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产品线以及多个平台,包括法务、风控内审、采购等,都通过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国际标准认证。这一认证不仅帮助海尔智家树立了新的企业形象,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打造合规的金色盾牌,弘扬合规文化,为国内外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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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生产制造型大国,国内市场竞争激烈且供需区域 饱和,为了能够节省成本,实现企业效益,很多企业瞄准海外市场,布局工厂,通过当地的资源、人力成本、 税务优惠等多方面的优势,实现企业效益的增长

案例

成都彩虹集团:这是一家全球最大的电热毯制造企业,通过建立电商团队,开启网络销售渠道,针对网销渠道开发差异化产品,实现了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的策略。电商团队的成立不仅增加了销售收入,还通过市场用户反馈推动了新产品的研发和改进,如电热毯开关的改进和柔性暖手器的设计更新,显著提升销量和减少故障率。2024年上半年,彩虹集团的电商团队通过平台化、精细化运作,实现销售突破2.5亿元,同比增长38.8%,展现了电商渠道对传统制造业业绩增长的显著贡献。

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专注于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2015年开始实施转型升级战略,打造全国首家钢结构订制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线上信息平台和线下订单处理中心结合,实现个性化设计、加工、生产及安装的一体化服务,提升了效益。

佛山市名杰纺织有限公司:这家纺织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的发展,依托多个电商平台进行直播销售,实现了B2C销售业绩的显著增长。名杰纺织采用“款式更新快,备货深度浅”的策略,通过快速“测款”和翻单,降低了库存风险,提高了设计生产的效率和柔性化水平。

安克创新:作为跨境电商的代表,安克创新在2024年上半年的营收达到96.48亿元,同比增长36.55%,净利润高达8.72亿元。公司的业绩增长得益于市场拓展、产品创新、销售渠道的多元化与优化、产品线优势的巩固、成本控制与运营效率的提升,以及品牌影响力与消费者信任度的不断增强。

美的集团:美的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了生产效率的提升和产品结构的优化。美的空调生产车间的智能化改造显著提高了一次组装合格率,减少了工人数量,增加了机器人数量。美的通过合作、并购等手段进行全球化拓展,提升了企业核心能力,并通过一系列的并购,实现了海外市场营业额的显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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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销售模式通过代理渠道,很难直接触达客户,而 且大部分利润都被中间商赚取,缺乏市场敏感度,不能自主发展。电商使得制造型企业能够直接面向消费者, 建立品牌识别度,并通过数字营销精准细分消费者。这有助于企业提升品牌力,扩大销售规模,实现从B2B到 B2C的过渡,以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入全球市场;同时电商领域的技术应用创新,如5G、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为制造型企业提供了新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推动了产品的迭代创新和个性化定制等等。

客户案例

客户:宋总(化名) 行业:宠物用品 城市:浙江省杭州市

客户介绍: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以代加工形式运作,拥有设计团队,主要销售宠物玩具、用品和服装等,通过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将产品销售到美国。

客户痛点:宋总的公司有自己的设计团队,不断推出新型产品,销量良好。为了保护产品设计及品牌,防止他人跟卖并影响销量,需要申请美国专利和商标。

解决方案:2020年10月12日,徐总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了司盟企服平台,客户意向比较明确,就是申请美国外观专利。客户主要是美国市场,之前有推荐客户做美国公司入驻TK,注册两家美国公司,第一件产品美国外观专利授权,客户对我们专业上认可,后续把美国商标业务和美国公司都委托我们代理。目前美国商标下证率90%,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下证率95%;整个项目都有一个表格管理进度,客户对项目办理很清晰,有项目更放心交给我们代理;徐总以前对专利是不够重视的,现在客户每一款产品都会咨询我们申请,规避了市场上跟卖侵权情况。

价值收益:

1、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

2、减少了市场侵权风险;

3、优化国际业务拓展流程,提高了运营效率;

4、随着商标专利以及美国公司的设立,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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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路线

合规路线

拓展海外市场

电子商务平台

我们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
如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如何提升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如何拓展市场及销售渠道

品牌效益

如何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

客户案例

客户:宋总(化名) 行业:宠物用品 城市:浙江省杭州市

客户介绍: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以代加工形式运作,拥有设计团队,主要销售宠物玩具、用品和服装等,通过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将产品销售到美国。

客户痛点:宋总的公司有自己的设计团队,不断推出新型产品,销量良好。为了保护产品设计及品牌,防止他人跟卖并影响销量,需要申请美国专利和商标。

解决方案:2020年10月12日,徐总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了司盟企服平台,客户意向比较明确,就是申请美国外观专利。客户主要是美国市场,之前有推荐客户做美国公司入驻TK,注册两家美国公司,第一件产品美国外观专利授权,客户对我们专业上认可,后续把美国商标业务和美国公司都委托我们代理。目前美国商标下证率90%,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下证率95%;整个项目都有一个表格管理进度,客户对项目办理很清晰,有项目更放心交给我们代理;徐总以前对专利是不够重视的,现在客户每一款产品都会咨询我们申请,规避了市场上跟卖侵权情况。

价值收益:

1、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

2、减少了市场侵权风险;

3、优化国际业务拓展流程,提高了运营效率;

4、随着商标专利以及美国公司的设立,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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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方案

税务筹划

案例一:历经4个月的退税,终于下来了,这个客户是商贸型出口退税,2022年开始有出口退税业务。

2023年2月份:第一次提交,被税局驳回,没有写原因,税局也联系不上,税局在划分退税监管,由所属税局接管审核出口退税。2023年4月:第二次递交,一直显示在审核,致电税局也没有回复。

2023年5月:税局终于给到回复,因为退的税是2022年6月-12月的,需要做情况说明,提交后等待审核。

2023年6月12日:税局答复审核意见,提交申请的时间太久,需要重新提交退税申请,并且重新提交一份情况说明,马上根据税局的要求提交资料。

2023年6月13日:客户就收到退税款了,金额10万。

案例二:敢不敢想象,税局每个月都给你打钱,这个客户是生产型出口退税,签订的是财务代理+出口退税套餐18000一年。

19年-21年上半年:因客户变更两次地址,以前的报关单和发票都无法退,税局不予允许,客户对此也不重视,导致退税进度一直搁浅。

21年6月:中海纳财税同事接手客户后,开始处理退税问题。

21年11月:提交退税申请,引导客户按照正确流程提交单据,配合提交退税流程。

21年:累计退税金额27万。

22年:累计退税84.7万;23年1月至6月:累计退税33.6万,最新一笔刚到账,金额23万+

红筹上市、抢占市场份额

案例一:某汽车新能源公司

为了实现海外市场的融资,决定通过搭建VIE架构,进行海外版上市融资。该公司通过我司设立了开曼基金公司、开曼普通合伙公司、BVI公司若干、香港公司以及大陆外商投资公司,搭建了以开曼基金为底层的多层架构,出具对应的法律意见书并协助开设银行账户,最终于2019年在美国的纳斯达克成功上市,随着上市的成功及产品的不断更新,市值也不断上涨,这就是典型的通过海外公司布局,最终达到海外资本融资的目的,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案例二:某电子科技公司

该公司通过开发电子烟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然而,随着行业的成熟,竞争愈发激烈,遂考虑将市场拓展到海外。经过我司对各国行业的分析和推荐,最终帮助客户分别在俄罗斯、西班牙、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德国等地设立公司,招募代理商及入驻平台,实现业绩增长和客户群体规模的裂变。

拓展新新的市场,布局海外市场

如何拓展市场及销售渠道

客户案例

客户:徐总(化名) 客户来源:新客户 公司名称:深圳一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20-30人左右

产品类型:主要是电动剃须刀、音响、耳麦、耳机等电子产品。

项目办理目的:做跨境电商,拓展市场,TK,虾皮等。

产品销售地:目前主要是东南亚的泰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

后期合作项目:泰国公司注册,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商标。

客户痛点:客户在欧美从事跨境行业较长时间,但觉得欧美亚马逊、抖音等平台竞争激烈,市场趋于饱和,因此想开辟东南亚市场,先入驻泰国的抖音店。同时希望在东南亚各国保护品牌知识产权,需要我司提供专业策划和市场调研分析,并协助入驻平台。

解决方案:自己百度小红书搜索相关入驻泰国抖音店做本土仓的相关政策和资料信息,并且把东南亚目前的人口和市场GDP发给客户,给予更大的信息。在过程中,建议客户同步把品牌先注册下来保护,拿到证书,并且告知我司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资深人士提供市场规划和筹谋的建议,同时邀约参加了公司第一次举办的跨境知识产权座谈会,客户表示收获非常多,后期立马要再注册5个国家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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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方案

众多企业一致认可

碧桂园

‌‌碧桂园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高科技综合性企业,业务涵盖‌物业发展、建安、装修、‌物业管理、‌物业投资、‌酒店开发和管理、‌现代农业、‌机器人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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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审查对中国投资的影响与趋势展望

近年来,欧洲在欧盟层面和欧盟成员国层面的审查不断加码,增加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但欧盟较难形成美国那种集中的单一审查机制,这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对欧投资留出了可能性。
 

欧洲是中国境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2022年欧盟占中国对发达经济体投资存量的34%。对欧洲来说,来自中国的投资量虽然不是最多,但增速较快。其中,一些中国投资的案例引发了东道国的关注,并促使欧盟和部分国家更新了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机制。目前中国对欧投资情况如何?欧洲的投资审查对中国投资有何影响?未来中国对欧投资趋势如何?笔者拟从中国对欧投资数据、欧洲投资审查机制、欧洲审查的数据入手,对上述问题给出回答。

 

中国对欧投资现状

欧洲是中国境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2008—2022年中国对欧投资的年均流量为60亿美元—70亿美元,2022年中国对欧投资存量约为1000亿美元(见图1和图2)。单看发达经济体,欧洲对中国的重要性更高,2022年欧盟占中国对发达经济体投资存量的34%。

中国对欧投资的第一个特征是集中投向几个经济上重要的国家。2022年,中国对德国、法国、英国的投资占对欧投资总量的68%。加上对匈牙利的投资,这四个国家占中国对欧投资总量的88%。而欧洲吸引外资的数据显示,过去10年这四个国家占欧洲吸引外资总量的比重平均为56%。中国对欧投资的集中度较高,这几个经济大国的政策倾向和投资政策对中国较为重要。

中国对欧投资的第二个特征是行业转换。近年来中国的重点投资行业包括:健康、制药和生物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源,其中投向欧洲消费品、汽车、电池行业的资金增幅较大。早期中国对欧投资中,能源、房地产、金融、基建占比较高,在2019年前后中国投资的重点行业开始出现变化。部分原因在于,欧洲国家非常关注关键基础设施、技术等行业,并将其作为安全审查的重点,这使得中国投资者不得不减少对相关行业的投资。例如中国企业曾投资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希腊、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港口,有研究认为截至2018年中国国有企业参股的港口处理了欧洲集装箱运力的10%。多个欧洲国家从补贴、资金来源、军事相关度等方面增加了对包括港口在内的基建项目的限制,这影响了中国基建企业的竞争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更加谨慎,能源基建等大项目相对减少。

中国对欧投资的第三个特征是部分中国企业的优势持续增强,在对欧投资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中国私营企业投资规模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企业优势增强(见图3)。根据荣鼎咨询的数据,2010年中国私营企业对欧洲投资规模约为4亿美元,占中国对欧投资总量的比重为14.3%,而2022年私营企业对欧投资规模为76.9亿美元,占比大幅上升到92.4%。与私营企业不同,中国国企对欧洲投资的占比较早年有所下降,但过去在特定行业如基建等仍占较大比重,在特定国家如塞尔维亚也受到欢迎。国企历年的投资为后续的贸易投资提供了基础条件,国企依然是中国重要的对外投资主体(见图4)。中国企业对欧洲汽车业投资异军突起,也表明了中国企业较强的竞争力。例如,2023年吉利公司对西班牙雷诺(Renault)和英国阿斯顿马丁进行了投资并购,2023年汽车零部件厂商双环传动机械、电池制造商欣旺达分别在匈牙利投资1.1亿美元和1.8亿美元。具有优势的中国企业增加对欧洲的汽车及上下游产业的投资,将欧洲作为投资目的地,有多方面的拉动因素,包括欧洲有较高的人均收入,是全球第二大电动汽车市场,欧洲国家充电基础设施较为良好,欧盟积极推动脱碳绿色发展,欧洲国家的电池公司竞争力较为一般等。

欧盟外资监管政策的更新

目前欧洲的投资审查包括两个层面:欧盟层面的审查和欧盟成员国层面的审查。欧盟层面的审查主要体现在2019年的投资审查更新和2023年的欧洲经济安全战略,成员国层面则分新建、更新、强化监管机制等不同情况。本部分将区分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对此进行说明。

欧盟的外资审查框架以较快的速度获得了通过。2017年2月,法国、德国和意大利政府提出了审查外国投资的倡议。2017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外资监管草案。 2019年2月14日,欧洲议会批准了《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条例》。2019年4月初《条例》生效。在经过18个月的过渡期后,《条例》在2020年10月11日开始实施。

欧盟层面的投资审查更新强化了监管,但更接近协调机制,体现在以下主要条款:一是鼓励成员国实施外资审查,要求成员国将新的、现有的审查机制和任何变化通知欧盟委员会。二是《条例》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审查机制的最低要求,建立了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内部审查外资的协调机制,给出了各国就审查的交易的信息进行交流的基础。三是在《条例》建立的机制下,欧盟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在另一成员国进行的外资交易发表评论和意见。外资交易所在的东道国对交易进行审查并有最终的决定权,但需要“适当考虑”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给出的评论和意见。四是涉及到与“欧盟利益”相关的投资时,东道国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并解释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涉及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包括地平线2020、跨欧洲能源网络、欧洲国防工业发展、伽利略计划等,这些项目的共同特征是为欧盟服务,对欧盟的经济增长、就业和竞争力做出了贡献。当要执行欧盟委员会建议的任何行动,必须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来实施。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到,《条例》目的是建立成员国之间的共同监管协调机制,并为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监管框架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条例》仍然保留并尊重欧盟成员国作为直接投资政策最终决策者的权力。

同时也要看到,《条例》中的部分要求对中国企业而言增加了负担,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条例》中投资审查是基于“安全”或“公共秩序”而进行的,但“安全”或“公共秩序”两个词语没有清晰的界定,审查范围非常不确定。二是《条例》在定义“外国直接投资”时,包括外国投资者“能有效参与管理”的投资,而“能有效参与管理”的概念比《欧盟并购条例》中定义的“控制”更加宽泛,因此适用《条例》的交易会更多。三是《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需关注一系列因素,考虑投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项目,关键投入的供应、访问或控制敏感信息的能力,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等因素的潜在影响。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也会考虑外国投资者是否受到第三国政府的控制,具体包括国家实体控制的公司、国家实体作为重要投资者的公司、收入的大部分来自于与国家实体做生意的公司。这些标准与中国投资的一些特征有重叠之处,中国交易容易被审查机制“特别关注”。四是《条例》也赋予了欧盟委员会权力,审查影响“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中国在欧洲已有的基建项目和投资,以及与欧洲的研发合作可能被视为和“欧盟利益”相关,《条例》会直接影响这类投资的前景。五是中国投资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例如,需要说明企业的股权结构、融资来源等。中国企业完成对欧并购所需的环节和步骤增多了,甚至可能在一开始就被排除在项目之外。六是《条例》下的外资审查存在政治化的可能。虽然根据《条例》,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仅限于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影响,但提出意见方可能有非经济方面的考虑,这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欧盟的《欧洲经济安全战略》延续了外资政策的模糊性。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经济安全战略》,2024年1月公布了《欧洲经济安全一揽子计划》,提出强化现有外资审查框架,监测和评估对外投资的风险,“一揽子计划”中的“促进欧盟出口管制一致性”“扩大两用和先进技术研究”“保护研究和先进技术不泄露给战略竞争对手”等目标涉及研发合作、科技行业特别是半导体行业的投资。即使有明确的目标,“一揽子计划”没有给出实现目标的途径,政策方向也不十分确定。

欧盟成员国的审查更新总体上是加强审查的倾向,但仍有一定的模糊性。欧盟成员国的投资审查机制的第一个特点是不完整。目前仍有部分欧盟成员国没有建立安全审查机制。截至2023年10月,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1个成员国正式建立了投资审查机制,在2019年《条例》通过之前只有11个成员国有投资审查机制,即绝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新建或加强了投资审查。欧盟成员国投资审查机制的第二个特点是非同质性,即成员国已建立的审查机制也差异较大,这反映在审查模式、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关注行业、审查流程、对中国投资的态度等多方面。

 

欧盟审查机制与中国投资

欧盟审查机制对中国投资的影响

欧盟的《条例》从2020年10月开始实施,之后欧盟委员会逐年发布投资审查年度报告。从2023年10月份发布的第三份报告来看,欧盟的审查机制对中国投资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中国投资者因为国别而被特别关注。中国不是欧盟最大的投资来源国,2022年欧盟前三大投资来源地分别为:美国、英国、离岸中心。美国占欧盟并购和绿地项目数的比重分别为32.2%和46.5%,英国的这两个值分别为25.1%和19%。来自中国的绿地项目占比为3.9%,排名第五,来自中国的并购项目数占比更低。与此同时,2022年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合作机制下提交了423份“通知”,中国投资者在其中的占比为5.4%,略高于投资数占比。欧洲国家进行风险评估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仍然是投资者的来源国。例如,2022年德国已发出的和拟发出的投资禁令中,针对中国和俄罗斯投资的案例较多,一项中国台湾投资者对德国科技公司的并购被阻止。2021年意大利阻止了四笔涉及中国投资者的交易。

第二,技术水平高的欧洲国家更倾向于用投资审查来“对付”中国投资。欧洲国家投资审查的重点集中在关键基础设施、战略性军民两用技术。2022年欧盟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主要针对制造业(27%)、信息通讯技术(24%)、专业活动(12%)等行业。制造业占欧盟审查第二阶段案例数量的52%。制造业占比高,这是因为制造业涉及的具体领域广泛,包括能源、航空航天、国防、半导体、医疗、数据处理和存储、通信、运输和网络安全。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制造业是最重要的投资行业之一。中国投资者感兴趣的、与技术相关的制造业项目常遭遇重点审查。例如,2021年中国企业安派瑞(Nexperia)收购英国的半导体厂商纽波特晶圆厂(Newport Wafer Fab),2022年英国政府启动了对该收购的审查;2022年英国政府阻止了中国香港公司Super Orange和电路生产商Pulsic Ltd的合并。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认为,Pulsic的知识产权和软件“可用于建设国防或技术能力”。

第三,中国案例面临不成比例的被阻止风险。总的来说,在欧盟现有的审查机制下,外国的投资项目被干预的可能性不高,但中国投资者面临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2022年欧盟成员国共处理了1444起授权请求,其中超过一半(55%)经历了正式的审查程序(2021年这一比例为29%,2020年为20%)。经过正式审查的案例中,绝大多数(86%)无条件过关(2021年为73%),9%的案例被有条件批准(2021年为23%),1%的案例被阻止,另外4%交易在决定前被当事人撤回。欧委会对约3%的案例给出了意见。欧洲所有被阻止的案例中的大部分针对的是中国投资者,2022年公开披露的中国案例有16项(2021年为11项),其中多项被阻止。例如2021年4月,德国与法国以“工业主权”为由,阻止中国一汽集团收购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 saA)。2021年7月,英国政府要求法国国有公用事业公司EDF放弃与中广核(China General Nuclear)的合作,两者之前约定共同开发埃塞克斯(Essex)的一座核电站。中国案例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被阻止风险,中国和欧洲东道国在文化和制度上有差异是一个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后来”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容易引发过度担忧。上世纪60年代美国投资者在法国的投资、80年代日本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

国别审查机制:以德国为例

德国是推动欧盟层面加强投资审查和审查协调的重要国家。与此同时,近年来德国本身的外资政策发生了变化,成为加紧审查的欧洲代表国家。

2017年德国对外资的态度发生较明显的转变,这个转变与中国投资关系密切。2010—2015年间,德国对吸引来自中国的投资较积极,这是因为中国和德国在经济上有互补性,德国有较多家族经营的中小企业是中国感兴趣的投资对象,中国资金量充裕,中国投资者的收购可带来高于平均水平的就业保障,上述种种原因使得德国保持了投资开放。截至2017年,德国是中国在欧洲直接投资最大的目的地。而在2016年后,德国对投资审查的态度已经开始出现转变。2016年中国家电企业美的收购德国机器人公司库卡(Kuka)案例、福建宏芯收购爱思强(Aixtron)案例引发了德国的关注,关注的重点是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技术。从德国角度来看,中国对德国的并购案例中高科技和高端制造业占比高,中国是否会“攫取”德国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取代德国的工业大国位置,这是德国的忧虑所在。2018年德国政府降低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的审查门槛,门槛从持有25%德国公司股权降低到10%。

另外一些案例导致了德国在欧盟层面推动审查改革。例如,2017年海航收购德意志银行9.9%的股份,成为该行最大股东;2018年吉利公司以90亿美元收购梅赛德斯奔驰的母公司戴姆勒10%的股份,成为其最大股东。2018年,德国政府禁止中国电网收购德国电网运营商50Hertz的股份,干预阻止了中国公司烟台台海对德国Leifeld Metal Spinning公司的竞标,后者是一家航空和核工业机床制造商。此外,中东欧是西欧国家的传统势力范围,中国对中东欧的投资数量的增长可能提升中国的影响力,德国有动力维持自身的影响力而强化欧盟层面的投资审查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内部有强调商业利益、提倡将经济与政治分开考虑的力量。这样的观点有经济上的基础: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德国和中国的双边贸易额为2531亿欧元,中国连续八年都是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是德国汽车厂商最大的销售市场,2023年德国汽车制造商生产的纯电动车在中国市场销量比2022年增加近50%。2023年,德国企业对华投资仍在加码。例如,大众汽车与中国电动汽车公司小鹏有7亿美元的合作,德国风险投资基金贝塔斯曼投资宣布对华投资7亿美元。商业上的考虑成为了削弱投资审查的反向力量。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等行业团体反对将任何一家供应商排除在外,德国政府内部对投资审查也有不同的看法。

 

综上,近年来欧洲在欧盟层面和欧盟成员国层面的审查不断加码,增加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中国对欧投资面临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但欧盟总体仍保留了一定的开放度。一方面,无论是《条例》还是《欧洲经济安全战略》,欧盟都承认各成员国的政策自主性,并在这个基础上,给予欧盟介入东道国的直接投资政策的部分权限。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的投资政策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异。展望未来,欧盟较难形成美国那种集中的单一审查机制,这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对欧投资留出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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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赴欧,山雨欲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修订草案深度解读

2024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发布“欧洲经济安全一揽子计划”(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Package)相关立法草案,其中包括涉及(1)外商投资准入;(2)出口管制;(3)对外投资;(4)如何支持与两用科技相关的R&D;(5)提升科研安全性等五个问题的立法草案。[1]

其中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立法草案[2]即为对2020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的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3](“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的修订草案(“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修订草案”或“本草案”)。仅时隔三年就推出本草案,可以看出欧盟旨在通过加大对进入欧盟的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从而加强对所谓欧盟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护的迫切诉求。这与当今全球投资保护主义急剧抬头的趋势不谋而合。

本文将重点围绕下述两个要点深度分析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修订草案相较于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的主要拟议修订:

1. 本草案明确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立较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审查范围更广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2. 本草案通过细化和加强原有的各欧盟成员国及EC间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以及新设(1)多辖区交易监管制度和(2)不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主动审查程序(Own Initiative Procedure),提升各欧盟成员国与EC之间针对外商投资审查的互联互通。

要点一: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立较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审查范围更广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一、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明确规定不限制欧盟成员国自主决定是否审查特定外商投资的权利,不强制要求各成员国设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各成员国可以(may)依照其维护安全和公共秩序之需求设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4]截至2023年上半年,27个欧盟国家中18个国家已设立了本国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但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克罗地亚、希腊、爱尔兰、卢森堡和瑞典目前尚未出台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在与本草案一同发布的工作备忘录中明确提到:大量外商直接投资流向了没有设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欧盟成员国,导致可能给欧盟带来不利影响的关键外商投资项目未能受到审查。因此在本草案中,第3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当(shall)在本草案通过之后15个月内设立符合本草案规定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5]

点评:目前尚无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欧盟成员国可能会加快其立法进程。此外,无论目前是否已有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所有欧盟成员国可能在新立法过程中或通过修法程序,加强和完善其本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以满足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一旦正式通过)中的要求。

二、显著扩大审查范围并要求各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必须满足本草案提出的“最低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2023年5月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各欧盟成员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标准不一。[6]本草案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各欧盟成员国统一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促进欧盟共同安全目标的实现。

1. 受审查主体扩大

本草案将受审查主体从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的“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扩展到了“外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而“外国投资”又具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境外控制的欧盟投资”(Investment within the Union with Foreign Control)。具体如下:

点评

(1)目前,绿地投资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审查范围在不同欧盟成员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根据本草案的表述,其拟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将绿地投资(包括设立新设施或新企业)纳入外商投资审查范围,并且根据与本草案一起发布的工作备忘录中的说法,特别是当该等投资发生在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有关的行业,或当该等投资呈现出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相关的规模或本质属性等特征时。如果前述规定正式立法,预计将对中国投资人在欧洲的绿地投资热潮带来实质性挑战。

(2)本草案专门明确“境外控制的欧盟投资”亦属于受审查主体,可能是为了澄清(或者说矫正)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2023年7月在Xella案[9]中的判决,该判决中指出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依照非欧盟国家法律设立的企业除非该企业最终由非欧盟国家的自然人或企业持有,并且其设立并无经济实质(do not reflect economic reality),而是旨在规避欧盟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根据本草案规定,对于中国投资人(及其他非欧盟投资人)而言,即使在欧盟已有具备相对充分的经济实质的子公司且由该等子公司在欧盟从事投资活动,也仍然需要受制于欧盟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2. 确定强制触发外商投资审查的“最低标准”

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仅规定为安全和公共秩序,各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并未明确强制的审查触发情形。

本草案第4.4条[10]则明确规定,若相关外商投资指向的欧盟企业属于下述范围,则其所属的欧盟成员国应当(shall)针对该外商投资启动外商投资审查:

  • 相关欧盟企业参与了本草案附件一所列的关乎欧盟利益的项目或计划;或者
  • 相关欧盟企业从经济角度积极参与了本草案附件二所列的领域。

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点评:以上清单的罗列与美国CFIUS审查的做法非常相似,这也充分反映了西方联盟国家的外商投资审查机构正在互相学习和协作各自的审查实践。根据上述清单,预计将对中国投资人在太阳能光伏技术、储能、电池、半导体、新材料等热点领域的投资进一步带来更大挑战。

3. 对“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考量因素由软性建议改为强制要求,并明显拓宽了考量因素

在考量一项外商投资是否可能对欧盟的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时,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只是建议各欧盟成员国可以评估是否对下述各项产生负面影响:[11]

i. 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水资源、健康、通讯、媒体、数据处理和存储、航空、国防等;

ii. 经定义的关键技术和两用产品,例如AI、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等;

iii. 关键资源的供给,例如能源和原材料等;

iv. 保护敏感信息,例如个人数据等;

v. 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

但是,本草案摈弃了软性建议的方式,而是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应当(shall)考虑这些因素。

此外,更重要的是,本草案在第13.4条[12]新增规定,明确要求各欧盟成员国应当考虑境外投资者的信息,包括(i)境外投资者本身、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任何子公司或任何受其所有、控制或指令的其他主体是否曾接受过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且未获批准或获得附条件批准,或者是否可能为非欧盟国家之政策服务或协助非欧盟国家的军事活动;(ii)境外投资者或其任何子公司是否已经参与对欧盟成员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或者是否已经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与之相应的,本草案也扩大规定了申报者应当提供的信息范围。

点评:本草案明确提出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及所属集团要求提供各项信息,尤其是要求明确是否可能为非欧盟国家之政策服务或协助非欧盟国家的军事活动,预计这将对于广大的中国央国企投资人进一步带来挑战。

要点二、本草案提升了EC及各欧盟成员国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外商投资的审查参与力度

一、本草案加强了各欧盟成员国和EC的外商投资审查信息沟通与合作

虽然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已设立了各欧盟成员国和EC之间针对外商投资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但相较于本草案而言,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对于各欧盟成员国和EC之间的沟通程序规定相对笼统和松散,例如,虽然各欧盟成员国有权利针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审查提出意见,但是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仅规定收到意见的欧盟成员国应适当考虑(give due consideration)收到的意见,并且未规定收到意见的欧盟成员国的反馈时限,也未要求其向提供意见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和EC具体澄清其对意见的考虑和处理情况。

然而,本草案设定了更加规范、严格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点评:本草案一经正式通过,中国投资人(包括其他非欧盟投资人)在任一欧盟成员国的外商投资审查有可能需要面临所有欧盟成员国和EC的“审查”,虽然其他欧盟成员国和EC不能直接对该等投资作出决定,但上述信息沟通的程序以及所谓给予“最高关注”的要求,很可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时间表和确定性进一步带来重大影响。

二、本草案拟建立多辖区交易监管制度

与本草案一并发布的EC工作备忘录提到,大约27%的交易都属于多辖区交易,即,应当在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正式外商投资审查的交易。立法者未能在制定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时预期到这种现象,因此也未能提供足以有效应对的解决方案。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本草案拟建立多辖区交易监管制度。本草案在第6.2条规定多辖区交易的申请人应当于同日在该多辖区交易所涉及的所有欧盟成员国提交申请;当收到关于多辖区交易的申请时,所涉及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当共同协作以决策是否对该多辖区交易进行外商审查。[15]

三、本草案拟建立不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主动审查程序(Own Initiative Procedure)

本草案第9条[16]拟建立不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主动审查程序具体而言:

  • 若非目标投资国的其他欧盟成员国认为某一外商投资对其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或者
  • 若EC认为某一外商投资对超过一个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的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或EC有关于该外商投资的信息。

在事先确认该目标投资国尚未发起外商投资审查之后,其他欧盟成员国和EC可以在该外商投资完成后至少15个月内自行发起外商投资审查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目标投资国应当密切配合自主启动审查的其他欧盟国家或EC。

点评:本项规定如果正式立法,则对于现行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将构成重大突破,因为这就意味着目标投资国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和EC不仅享有信息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更在一定情况下享有主动发起外商投资审查的职权,这对于未来欧盟外商投资交易的确定性可能带来重大的潜在影响。

草案后续进程和建议

本草案需要遵循欧盟常规立法程序。根据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Article 294 TFEU),欧盟的立法流程主要如下:

EC有权向欧盟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提交立法建议,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双方审议后就立场和具体修订意见(若有)达成一致合意后方可通过。其中,欧盟议会通常优先于欧盟理事会表明立场并发表修订意见。

若双方就立场始终无法达成合意,则法案草案可能在第二读被否决;若双方就立场达成合意,但就法案具体修订无法达成合意,则法案草案可能在第三读被否决。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前述程序通常平均需要18至40个月。[17]此外,鉴于2024年6月预计将举行欧洲议会选举,或许将在通常流程的基础上推迟本草案的立法进程。

如上文所述,如果本草案正式通过,将对中国投资人在欧洲太阳能光伏技术、储能、电池、半导体、新材料等这些热点领域的投资(包括并购交易和绿地投资)的交易确定性、交易时间表和可能涉及提供的信息等进一步带来重大影响。我们将密切关注立法的动态,为中国企业提供进一步的深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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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双向投资链接世界 机遇惠及全球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全球跨境投资下滑的不利影响,中国坚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坚持发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3年继续保持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对外直接投资居全球第三位,双向投资量稳质升、亮点突出。
  展望未来,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以互利共赢引领全球贸易投资发展、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有序,可以为全球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新动能,为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重要支撑。
  2023年,受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地缘政治冲突加剧、产业链供应链继续深度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跨境投资表现疲软,全球直接投资流量比2022年下降2%,若排除少数“管道经济体”因素,实际降幅达到10%,处于十年来第二低的水平,仅略好于2020年疫情时期。展望未来,全球直接投资的前景仍面临多重挑战,融资条件收紧、跨国公司海外业务拓展更加谨慎、金融市场波动及部分国家对外国投资监管趋严,可能导致跨境投资持续低水平徘徊。但与此同时,推动全球投资恢复增长的积极因素依然存在,跨国公司作为投资主体,2023年整体利润情况较好,一些行业和区域投资也呈现出亮点。例如,可再生能源等绿色投资缺口较大、需求迫切,2023年绿地投资项目总数增加2%;对人工智能和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保持增长;制造业和关键矿产投资较快增加,服务业直接投资持续引领全球FDI增长,占比为72%;发展中经济体引资下降,但亚洲、拉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引资潜力逐步显现。与此同时,全球跨境投资呈现新趋势新特点,主要受技术创新和产业革命、可持续发展和地缘政治经济格局变革等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正在经历重大调整,韧性与安全驱动全球价值链出现区域化、多元化,产业链数字化和轻资产化,服务业与制造业一体化,基础设施、蓝色经济与绿色发展成为投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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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中国双向投资的开放支持政策不断完善。2023年以来,中国相继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引资力度,国务院先后发布两个吸引外资的“24条”,在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引资质量、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一揽子举措;出台了在自贸试验区/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措施;出台了在特定地区试点对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六项增值电信业务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措施;出台了在安全有序前提下放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的措施,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负面清单。此外,中国进一步提升外籍人员办理签证证件便利化水平,来华单方面免签国扩大到15个。这些政策都受到了跨国企业和外籍人士的广泛好评。与此同时,中国持续健全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不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2023年,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同发布《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对促进跨境投资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双向投资质量持续提升。从利用外资看,尽管受全球跨境投资形势影响,202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仍达到1632.5亿美元,是历史第三高的成绩,占全球比重为12.3%,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商务部数据显示,2024年1—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1654家,同比增长11.4%,延续了2023年以来新设外资企业较快增长的趋势。从引资结构看,利用外资质量进一步提升,2023年高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占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比重分别达到37.4%、27.9%;2024年1—7月,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以人民币计分别增长87%、41.3%和32.4%。从投资来源地看,欧盟、美国、日本在华新设外资企业数量实现增长。中国贸促会、在华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的问卷调查结果均显示,大多数受访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前景和营商环境充满信心;华南美国商会调查报告显示,受访企业普遍认为,在中国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九成美资企业在华盈利,“外资企业不仅进得来,也能在中国发展得好”是跨国公司持续加码投资中国的重要动力。从对外投资角度看,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为1478.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0.9%,占全球ODI(对外投资)流量的比重已连续8年超过10%,连续11年稳居世界前三。对外投资存量2.8万亿美元,遍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6年保持世界前三,对外投资大国地位日益巩固。其中,“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稳步推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18亿美元,同比增长22.6%。一批标志性项目和“小而美”民生项目稳步实施,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境外中资企业经营成效良好,制造业对外投资和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投资持续增长,金融机构“走出去”成效显著,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国际化经营水平和信心不断提升。
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不断累积提升。当前,中国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资优势正在从低成本要素优势向基于超大规模市场、全产业链配套和创新应用等综合优势转变,这些是支撑中国引资长期稳定发展的有力因素。首先,中国超大规模市场带来广阔发展机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中国在先进制造业、消费升级、新型城镇化等方面将持续释放出巨大需求,成为与跨国企业分享发展机遇的新优势。其次,产业配套完备高效、供应链快速响应和投资环境全球领先。中国是全世界产业体系最完整、产业配套能力领先的国家,制造业规模连续13年居世界首位,培育了45个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能为外商投资提供高效率、高可靠性的供应链支撑。同时,中国持续扩大市场开放、坚持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为各国企业来华投资营造极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第三,基于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本的新兴优势日益增强。中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在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2023年研发经费支出居全球第二,创新场景开发和规模化应用优势凸显,创新能力综合排名提升至全球第12位,并且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科技人才队伍,为跨国企业在华研发、提升供应链效率与服务全球市场提供了坚实基础。第四,高水平开放平台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中国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国家级经开区等开放平台为重要载体,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开放先行先试,将为外资在华投资提供重要支撑。总体上看,中国正在依托超大规模市场、完备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多重优势,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吸引力,为各国企业在华拓展业务与市场提供更大空间。
中国双向投资促进与世界互利共赢。中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持续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双向投资互利共赢,也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更多确定性和正能量。第一,外资企业看好中国市场巨大机遇,在华业务为全球业务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外资企业充分利用中国的政策红利和市场红利,交出了亮眼的成绩单。2023年,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营业收入27.2万亿元,利润总额1.8万亿元,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6%。中国美国商会的年度报告表明,尽管仍然面临突出挑战,但仍有约40%的受访企业对未来两年在华盈利潜力持乐观态度,高于去年的33%,44%的受访企业表示对中国市场增长感觉良好;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表示,近90%的受访日本企业将在中国维持或加大投资;中国德国商会的企业调查显示,一半以上德国企业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增加在华投资。第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力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为助力东道国基础设施完善,增加当地就业和税收,集聚技术、人才等要素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东道国长期发展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提升,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第三,中国双向投资为全球经济注入了信心和活力。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高水平营商环境叠加,为各国企业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在全球供应链脆弱性上升的背景下,中国依托强大高效的产业体系,为稳定全球供应链发挥了关键作用。中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积极布局新赛道新领域,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投资链接世界,机遇惠及全球。刚刚闭幕不久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中国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作出了重要部署,指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释放了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信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展望未来,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以互利共赢引领全球贸易投资发展、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有序,可以为全球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新动能,为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重要支撑。
  有跨国企业讲,与中国同行就是与机遇同行。相信,一个经济稳健前行、不断扩大开放的中国,必将为世界经济注入强大动力,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巨大的市场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携手中国就是赢得未来!
  (《中国双向投资报告2024》由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共同撰写,已于9月8日在福建厦门举行的“2024国际投资论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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