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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什么协议就是什么关系?未必!
书面协议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之后,在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不仅需要看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同时也会看双方实际是如何履行的,若实际履行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特征,同样会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协议约定的劳务关系。


实践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劳务协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双方的区别:
1.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3.从合同内容和任意性来看,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4.从合同的法律责任来看,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故此,想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不仅需要签署劳务协议,同时还要避免按照劳动关系用工。

相关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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