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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签合同都是为了双方的一个保障,但是很多时候商家为了利益进行的虚假宣传,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文章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在虚假宣传前提下签的合同有效吗

  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的无效合同,即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尺度非常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商家虚假宣传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希望大家明白。

  虚假宣传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产开房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怎么办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存在虚假售楼广告、未按实宣传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虚假宣传免责条款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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