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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电商企业被税务稽查
电商企业
2024年4月,深圳一电商企业年销售7463万,却长期0申报被税务稽查,最终税务局按0.5倍的罚款,补税+罚款336万。
补税+罚款336万
2024年4月
佛山公布3起电商税务稽查案
电商企业
2024年3月,佛山税务局公布了3起电商税务稽查案,其中最大的补税罚款160余万,最少的补税罚款8万元。
罚款160万
2024年3月
电商史上逃税第一大案
电商企业
2024年年初,浙江杭州税务局公布了电商史上逃税第一 大案,杭州伊裳服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经查,该 公司在2014年01月至2021年06月期间,不缴或少缴应 纳税款21237.93万元,处以罚款14866.55万元的行政 处罚,补缴和罚款金额一起,该公司被罚总金额达到3.6亿。这次倒查7年,突破了过去倒查3年的惯例。
补税+罚款3.6亿
2024年年初
抖音电商税务稽查案例
抖音电商
2023年6月,税局公布一起抖音电商税务稽查案例,佛 山一服饰店(个体工商户)通过抖音平台对外销售,一 年期间隐匿收入超亿元,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229万元。
补税+罚款229万
2023年6月
广东某电商企业网店偷税被查
电商企业
2023年5月,广东某电商企业旗下8家网店偷税被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其隐匿收入少缴税款204万元,构成偷税,对其处以102万元罚款。
补税+罚款306万
2023年5月
杭州某电商公司逃税被查
电商企业
2022年9月浙江税务局公布了一起案件,杭州某电商公 司,2000多万销售收入,税务上只报1万多收入,被税 务局连补带罚467万。
补税+罚款467万
2025年4月
国家税务监管严格化
国家对电商行业监管日趋完善和严格,从2019年《电商法》的实施、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就意味电商企业野蛮生长的时代的终结,严监管时代的来临。
金税四期上线
税收征管手段和治税理念的提升。依托互联网技术为手段的金税工程,利用大数据应用的“智慧税务” ,“以票治税”到“以数治税”的治税理念的转变,极大提高征管效率,从而使办税人员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到电商企业。
电商企业开始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电商企业本身存在诸多税务问题,如隐瞒收入、采购无票、刷单、虚开发票等。
电商平台数据可查
电商企业的交易数据在电商平台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不仅查起来比传统企业高效便捷,还能回溯3年。
热门政策解读
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处罚案例

  金税四期上线以来,多地税务机关启动对电商企业的检查。其中,不乏见到电商企业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结合电商企业过去涉税风险案例,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是否正确,为电商企业如何应对已爆发的涉税风险提供简要思路,以供参考。

一、被税局稽查隐藏收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二、佛山税务机关采取大税收数据监测手段,发现某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税务机关在各电商平台监测的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据此,对该电商企业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要求其自查并填写《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反馈。

小结:电商企业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隐匿未开票收入通常不计入正规财务系统,常见手段为使用现金交易不开具发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等。比如重庆税务部门曝光的案件中,仓库管理人员电脑里的销售明细台账详细记录了超4千万元的货品销售数据,超过纳税申报收入的40倍,最终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超过1000万元。此类偷税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指出。

曹越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侵蚀了国家的税基,减少了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还会影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的行为,实质是挑战税收法治权威。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经营主体这种短视行为最终将使其跌入违法深渊,轻则补税、罚款,重则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曹越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应从这些曝光的案件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明显加大了涉税违法案件的公布力度。据统计,截至目前税务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超150起典型案件。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是对守法者最大的保护,相关典型案件的曝光,彰显了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打击态度,进一步释放出税务部门坚定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坚决保障守法者权益,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强烈信号。

未开票收入非法外收入 违法行为难逃法眼

此次公布的3起案件,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仍抱有“账外账”“两套账”隐蔽性强的错误认知,试图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设置内外账等手段躲避税收监管,误以为只要“未开票”,相关收入就无法被监管。然而,这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这些“伎俩”和“套路”已难以遁形。

“当前,税务部门依托‘智慧税务’平台,强化税收监管各环节信息互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和精准选案,实现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指出,税务部门精准识别、快速发现、强力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让隐匿未开票收入的行为在“数据铁笼”中无所遁形。

“任何试图利用监管漏洞偷逃税款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误判。各类经营主体不应再迷信‘隐蔽操作’,而应主动顺应监管趋势,摒弃侥幸心理。”曹越强调,随着“以数治税”征管模式的成熟,经营主体“铤而走险”的行为,最终只会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

葛静提醒:“数字化监管不是‘猫鼠游戏’,而是通过技术赋能实现税收公平,经营主体只有主动规范财务管理,如实申报收入,才能在合规框架下实现长远发展。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打击偷逃税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履行登录账户账号信息的法定义务,与税务部门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准确的相关信息,严防国家税款流失,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筑牢合规防线 诚信纳税才是正途

“合规是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并非企业经营‘紧箍咒’。经营主体不应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违法偷税带来的严重后果,应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把诚信经营视为自身的‘金名片’,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云亮认为。

刘云亮指出,经营主体一定要看到依法诚信纳税背后带来的信用增值。纳税信用不仅是诚信经营的体现,更是经营主体发展的无形资产,对其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被查,会严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一旦降低,则会在发票领用、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如被判定为D级,还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导致合作伙伴流失、市场声誉受损,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户账号信息。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全部银行账户账号信息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对经营主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葛静补充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一次性扣11分,经营主体将无法获评为A级,相应的守信激励措施也将无法享受。

“近年来,监管部门在打击财务造假、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方面力度持续提升,严监管已成为常态化趋势。”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成指出。

他强调,为避免监管处罚损失和品牌信誉蒙尘,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高质量发展这一发展主线,把握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个体违法“小利”和国家税收“大义”之间的关系。通过如实申报应税收入,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财税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此外,他希望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共同为构建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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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企业涉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稽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广州文诺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成立空壳公司为自己虚开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该团伙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752.41万元。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王某、詹某、黄某军、陈某、陈某婵、黄某婷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发挥与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外贸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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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零申报引出的一起偷税案

----对“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 ”偷税案的剖析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大丰市国税局案源部门从江苏省国税征管平台中调取04年全市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信息数据,发现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每个月都是零申报,则把该户通过一户式管理系统继续全面查询,发现该企业从2003年2月份以后,已连续两年零申报,现象极不正常,拟作为检查任务下达检查部门实施检查,说来也巧,正在下达检查任务的同时也有群众举报该企业在2002年间因改制,有销出的货物不记销售,偷税40多万元。这一情况向市局领导汇报后,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稽查局立即建立专案小组,对该企业认真查处。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制造销售不锈钢陶瓷太阳能真空集热管、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真空管及系列产品。1998年9月份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开业,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部门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某,蔡某同为大丰市某联运公司法人代表。该企业于2002年底进行改制出售,因没有成功,原厂已不生产,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财务档案收归某联运公司代管,并按月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资料。该企业2002年1-12月帐面销售2589204.98元,计提销项税440164.82,进项税325820.04元,应纳增值税122432.20元,当年已申报入库。03年以后一直以零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大丰市国税局二分局。

    三、案件主办单位

    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

    四、案件的查处过程及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根据案情,按照领导的要求,稽查局于三月十七日撘建了“大丰市某太阳能真空管有限公司”专案组,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一名副局长牵头,分析案情,制定检查方案,决定采取调帐检查,发现疑点,找相关人员询问核对,必要时外调取证。

    检查人员依法将该企业2002年-2004年的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调入,对企业的进销项、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数据,发现2002年底帐面尚有库存产品130多万元,2004年底的报表上仍然反映,检查人员集体研究分析,认为存货还在仓库没有处理的可能性不大,决定分头行动,一方面找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谈话,同时安排人员到公司的仓库看货登记,结果,实地甚查确认存货全部处理售出,仓库已没有货物;通过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政策攻心,连续5个小时的分头询问谈话,当事人也承认,2002年底以前,企业停产准备改制,已将货物全部处理售出,也知道这笔税款应该申报缴纳,只是想顺利改制成功后明确新的法人履行纳税申报,没想到因种种原因,改制一直未能到位,资金又无着落,就存有侥幸,一直隐瞒销售,未申报缴纳税款。

    通过对企业财务帐簿上3年的应交税金、往来帐户和产成品帐户和相关凭证进一步重点检查,对涉及有应收应付款项的30多户单位和个人逐一核实,确认企业有如下违法事实。

    1、企业在2002年11月份停产准备改制,将库存的产成品和材料销售给20多个单位和个人,帐务上借记银行存款和现金,贷记其他应付帐款,合计未记销售收入1568816.41元(含税),未计提销项税金227947.68元。

    2、该企业在2002年7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接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283689.74元,税款41219.87元,付款方向是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购进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管44.2吨,价税合计234536.61元,价款200458.64元,税额34077.97元。取得武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金额支付给了山东某集团。2002年11月购进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玻璃管7.63吨,价税34748.42元税额5048.91元,价款29699.51元,取得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供货单位的提货单上盖有武汉某公司的公章。2002年7月-12月共取得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税款80346.75元。

    3、2002年11月-12月企业发生运输费用,用加油站开出零售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17%的进项税金,共11份专用发票,合计已抵扣税2799.20元,其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贷:现金。

    五、案件的处理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用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2799.20元;以及该单位应计提并申报销项税227947.68元,未计提申报的行为和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所偷税款230746.88元,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115373.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3、对该企业取得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抵扣进项税金80346.7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80346.75元。

    4、该企业2002年偷税金额已超过1万元以上,同时超过当年应纳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大丰市国税局于2005年6月份分别作出了补缴税款311093.63元,罚款115373.4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于同年8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六、本案查处的几点启示

    1、选案不可忽视长期零申报户。初选本案时就有“该户是长期零申报,属于停产不经营的非正常纳税户”的推论,认为没有检查的必要,如果简单地将该户从备选名册中划去,不列为检查任务下达,这起偷税案就不能被发现。

    2、调查取证工作要迅速、快捷,不能怡误时机。检查人员在发现企业帐面有存货余额时,作出仓库不可能有相应存货的判断,如不同时分两组分头行动,而是先找人谈话,透露了信息,拖延几天再去盘库,企业就有做手脚,加以完善的机会,就会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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